申请人:德州某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禹市监处罚〔2024〕2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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