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追缴社会保险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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