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举报投诉未作出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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