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王某某
申请人2:王某宏
被申请人:禹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唐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冯姓护工作出处理,以及未对王某某做法医鉴定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之一的陈某某于2022年8月7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本案自2022年8月12日起中止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王某宏(系陈某某的外孙)的变更申请人申请书,由王某宏继续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本案自2022年8月30日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