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密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的通知》(鲁安办函〔2023〕21号)

来源:禹城市化工产业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2 15:34

各市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和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教训,严密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安发〔2023〕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人员范围

  进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包括:

  1.本企业所有人员:企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员,企业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

  2.外来人员:承包商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临时入厂人员(如,参观学习人员、检查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等。

  二、高危场所划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牵头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各车间(部门)共同参与,根据本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措施和风险等级确定情况,针对涉及的物料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爆炸危险性、中毒窒息危险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将企业生产厂区(包括生产装置或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划分为数个高危场所和一般场所。

  高危场所的划分应当科学精准、界限清晰、便于管控。

  三、高危场所人员数量限制

  企业应当针对高危场所制定和落实人员限制进入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格限制有关人员进入数量。

  1.本企业所有人员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除必需的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高危场所。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进入的本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3.装置设施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应全面准确研判安全风险,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4.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和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人;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5.承包商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外来实习人员等参照本企业人员进行管控。

  6.外来检查人员、企业陪同人员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

  7.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高危场所,可沿高危场所边缘,在企业人员陪同下按固定路线参观学习。确需进入的,人员数量一次性不得超过9人(含企业陪同人员)。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深入排查整治。全省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排查区域安全风险,划定科学精准、界限清晰、便于管理的高危场所,建立和落实高危场所人员限制管控制度和措施,明确公司(厂)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责任人员,严密管控人员聚集安全风险,并形成高危场所划分台账(附件),于2023年9月底前报属地县(市、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二)加强信息化管控。全省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发挥人员自动定位系统的作用,采取实时定位、轨迹回放、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识别和跟踪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位置,对进入高危场所人员的超员、越界、静止、滞留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自动报警并及时处置。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企业高危场所的划分、人员进入管控和超员聚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将高危场所超过10人(含10人)的,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超过其它人员数量限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有效防控人员聚集安全风险。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高危场所划分台账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主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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