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咨询禹城市女职工产假执行标准的问题。
经市卫健局核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