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制度的通知》(禹发改价格〔202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阶梯气价价格政策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64立方米以内(含),执行2.8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64—360立方米(含),执行3.4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执行4.25元/立方米。
2、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1320立方米(含)以下的,执行第一档气价;年用气量1320立方米以上的,执行第二档气价;不设第三阶梯。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2.95元/立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居民用气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工会在档的困难职工家庭用户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
四、其他事项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宣传解释和抄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禹发改价格〔2020〕79号文件执行。
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