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371482/2023_8335574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8-21
发布机构:
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7:42

《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用气高峰时段,天然气供给端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气源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2020年,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经价格听证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其中规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幅度,拟定居民各阶梯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允许上游天然气企业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幅度为基准门站价格的5%;2023年4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允许上游天然气企业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幅度由基准门站价格的5%上浮至15%,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同时,充分考虑三年来上游价格浮动对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科学确定居民用气上浮幅度。经测算,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增长额为0.45/立方米,变动幅度为18%,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自9月1日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政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制度的通知》(禹发改价格〔2020〕7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普通居民用户

年用气量: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240立方米以内(含)调整为264立方米以内(含);第二阶梯年用气量由240—336立方米(含)调整为264—36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年用气量由336立方米以上调整为360立方米以上。

终端销售价格: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85元;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40元;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4.25元。

(二)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 由1200立方米(含)以下调整为1320立方米(含)以下,执行2.8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由120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1320立方米以上的,执行3.40元/立方米;不设第三阶梯。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2.95元/立方米。

低收入家庭居民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工会在档的困难职工家庭用户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

 

 

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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