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371482/2020_56460284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2-15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2-15 17:41

 

YCDR—2020—0020001

禹政办发〔2020〕1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发展现代畜牧业,保护生态环境,对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二)划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四)划定工作与养殖业结构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三、禁养区划分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

四、禁养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定义

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认定标准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养殖场。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如意湖水库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截碱沟外沿以内的二级保护区全部区域;以禹城市第二水厂厂界为基准向外延伸100米所形成的包围线以内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禹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禹城市城市建成区;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建成区;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八、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1.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九、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快落实禁养区管理工作。

(二)加强畜禽养殖业监管。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积极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四)明确各方责任。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域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会同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提出技术要求;对违法排污的规模化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指导和服务。

5.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

6.市住建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建设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的乱建现象。

7.市发改局: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项目支持。

8.市行政审批局:严格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审查审批手续,对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者已建设而不正常运行的,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9.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许可审批手续,对造成污染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0.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11.市财政局: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提供经费保障。

12.市公安局:参与做好违法养殖场的强制拆迁和污染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加工等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附则

(一)今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十一、本方案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4日。2016年12月10日起实施的《禹城市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禹政发〔2016〕64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YCDR—2016—001000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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