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禹城市政府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索 引 号:
371482/2018_5645872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3-07
发布机构:
禹城市人民政府

禹城市政府文件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来源:禹城市      发布时间:2018-03-07 12:01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6〕32号)、《中共禹城市委办公室、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禹办发〔2017〕8号),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有关会议信息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草部门在草拟各类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报公开属性说明,注明依据和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好主动公开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在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四)其他公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进行政策文字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并在市政府公文审签单上标注公文公开属性。

  第五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内及时发布。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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