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政策背景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一项重点工作。2019年,德州市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安排,在禹城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2021年4月29日印发《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了工作指引。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禹城市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认领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和梳理清单之外的可以实行告知或承诺的事项,并听取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等依申请政务事项较多的部门、单位反馈建议,形成了本《清单》,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二、文件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司〔2021〕24号)
4.《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5、《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德政字〔2021〕27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杜绝重复证明、奇葩证明等,让群众少跑腿,为群众“解绊”,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
四、重要举措
《清单》共涉及11个市直部门、单位,252个事项。企业和群众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