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对于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有序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7章30条,重新明确了搬迁安置的范围、搬迁补偿及奖励、搬迁安置标准、搬迁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法律责任等。
据悉,与原规定相比,《意见》与主要有四处调整、两处明确和两处新增。四处不同是在安置方式、安置价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政策等四方面有所不同。两处明确分别是明确了搬迁工作实施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了对部分搬迁的村,以户为单位,已搬迁的户,按照以前安置政策执行;尚未搬迁的,搬迁时按照该《意见》执行。两处新增为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和房票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