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大家前来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解读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编制依据
编制《办法》的主要依据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州市政府令第9号)。
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三、编制过程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程序,2017年,我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了《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2022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对《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印发执行。
前期,我局起草了《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11个镇街和26个市政府部门、11个事业单位意见,并将文件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日期截止,未征求到意见。同时,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了法律意见,并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今年1月10日,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公布。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6章44条,重新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对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作出规定,细化完善了决策事项目录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市委同意,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进一步细化决策程序条款。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调整,决策公开方面增加了宣传解读有关规定。
(四)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办法》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办法》未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程序事项,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二是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办法》执行。三是《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2017年8月23日印发的《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禹政发〔2017〕4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