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我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公布了《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该《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国家、省、德州市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新要求,有必要。与新的上位法规定相比,原《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德州市政府《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州市政府令第9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对《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对《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印发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起草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11个镇街、26个市政府部门、11个事业单位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日期截止,未征求到意见。2022年9月,《办法》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征求了法律意见,并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2年11月下旬,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就《办法》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今年1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并公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办法》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市委同意,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进一步细化决策程序条款。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调整,决策公开方面增加了宣传解读有关规定。
(四)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办法》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追究责任。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2017年8月23日印发的《禹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禹政发〔2017〕40 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534-7369813
禹城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