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为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禹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
1、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枪)、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滚笼、排刺、猎套、猎夹、电网(其他电击工具)、网套、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犬捕、鹰(隼)抓、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毁穴、挖洞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有关执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有效期5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534—7369196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