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我市配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为解决历年来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私搭乱建、私下交易等问题,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禹城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了完善,细化了安置人口分类。
经过近年来的实践,该办法有效解决了城区私搭乱建等问题,但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因搬迁时间和安置时间间隔较长,新出生人口和去世人口安置问题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补偿安置政策,保障今后城市建设,2022年9月,先后到齐河县、乐陵市和德城区等县市学习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市实际,起草了《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出台的目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有序衔接,制定《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文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就该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等进行了说明。
第二、三条就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对被搬迁人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条、第六条对安置补偿原则及实施主体进行说明。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搬迁补偿及奖励进行了明确。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搬迁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搬迁安置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房票安置进行了说明。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条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本意见的时效性及特殊情形进行了说明。
五、公众需知
户的界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依据;由所在村村委会结合其家庭结构及户籍情况,对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未满20周岁子女与父母以及夫妻均视为一户不能分开安置,夫妻双方即使户口未登记在一起,也是一户,不得分开安置。
六、名词解释
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七、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自然资源局 用途管制室
联系人:张印
联系电话:0534-7366660
禹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2日